「借牌陪標」是否合法? | 台灣彩券分店資訊
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,而 ...
Q:「借牌陪標」是否合法?請問洪律師: 我有一個好友,是某公司負責人,因為他想參加市政府辦理的公開招標案,又怕投標廠商數量不足三家導致流標,剛好我是另一家公司的負責人,而且我的公司也符合公開招標案的投標資格,所以朋友就拜託我一起參加該次投標。基於多年交情,實在難以推辭,但不知道這樣子是不是有觸法的疑慮,還請洪律師解惑。
高雄 洪幼珍律師: 依您所述情形,應該屬於實務上所稱之「借牌陪標」,可能有依法應負行政或刑事責任的問題,以下分別簡略說明之: 一、行政責任層面,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,應由某市政府將「認定本案為借牌陪標之事實及理由」通知貴公司,並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。同時,依同法第103條之規定,假如貴公司「未於法定期限提出異議或申訴」或「提出申訴之程序不合法或實體無理由」,並「經判處有期徒刑」,則貴公司「自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三年」,不得「參加投標」或「作為決標對象」或「作為分包廠商」。 二、刑事責任層面,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項後段之規定,您可能因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,遭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。貴公司則應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,另外科以同法第87條第5項之罰金,即新臺幣100萬元以下。
參考法條(政府採購法):
第 101 條 (應通知廠商並刊登公報之廠商違法情形) 機關辦理採購,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,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,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: 一、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。 二、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,或以偽造、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、訂約 或履約者。(下略)
第 103 條 (登於公報之廠商不得投標之期限)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,於下列期間內,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。 一、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,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。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,應註銷之。 二、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、罰金或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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